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國家環保總局特制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本標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全文如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 除效率。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1.2.2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 行。
1.2.3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一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 采樣方法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3.2 油煙 指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稱為油煙。
3.3 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 飲食業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 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 f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3;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3/h; f后--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mg/m:; 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m3/h。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平方米。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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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灶頭數 ≥ 1,<3 ≥3,< 6 ≥6
對應灶頭總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對應排氣罩灶面
總投影面積(平方米) ≥1.1,< 3.3 ≥3.3,<6.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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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
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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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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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2.0
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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